1.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
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包括通讯、报警装置。并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2.定期进行安全评价
生产、储存和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3.剧毒化学品保安措施
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4.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要求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有专人管理。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和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